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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民申6163、61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曾杰红、广州保科力医药保健品进出口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曾杰红,广州保科力医药保健品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民申6163、616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2682号案原告、2718号案被告、二审上诉人):曾杰红,女,汉族,1969年3月30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点序,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2682号案被告、2718号案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广州保科力医药保健品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西路***号。法定代表人:黄丹华。再审申请人曾杰红因与被申请人广州保科力医药保健品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称保科力公司)劳动争议二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1民终1357、1358号民事判决(以下称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曾杰红申请再审称:保科力公司无故解除我副总经理的职务并克扣我岗位工资,保科力公司应向我支付经济补偿金、补足工资,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二审判决,立案再审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曾杰红申请再审的理由分析,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保科力公司应否向曾杰红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补足工资。经一、二审法院查明,曾杰红、保科力公司成立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曾杰红主张保科力公司无故解聘其副总经理职务并克扣其岗位工资,并以此为由主张经济补偿金和补足工资等。但保科力公司作为国有企业,其必须执行上级主管部门党委会议的决议,如曾杰红对解聘副总经理的职务有异议,应通过正常的组织关系或渠道解决。同时,保科力公司在解聘曾杰红的原职务后,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曾杰红的工作经历将其工作岗位调整为风控部副经理并重新核发其绩效工资并无不当。因此,本案中曾杰红主张保科力公司应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和补足岗位工资缺乏依据,一、二审法院对此不予支持正确,并无不当。一、二审法院根据双方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2014年绩效工资差额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合法合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曾杰红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曾杰红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黄立嵘审判员  孙桂宏审判员  洪望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