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581民初54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任村信用社与张朝俊、张明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任村信用社,张朝俊,张明锁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5483号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任村信用社,地址:林州市任村镇任村村。负责人吕晓峰,系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申贵生,该社职工。被告张朝俊,男,1955年7月18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张明锁,男,1951年8月3日生,汉族,住林州市。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任村信用社诉被告张朝俊、张明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冯有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岳小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