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81民初54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任村信用社与张朝俊、张明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任村信用社,张朝俊,张明锁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5483号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任村信用社,地址:林州市任村镇任村村。负责人吕晓峰,系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申贵生,该社职工。被告张朝俊,男,1955年7月18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张明锁,男,1951年8月3日生,汉族,住林州市。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任村信用社诉被告张朝俊、张明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冯有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岳小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