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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0民初118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3-15

案件名称

杨杰与高洋、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杰,高洋,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11872号原告:杨杰,男,197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委托代理人:邴园庆,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XX勇,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洋,女,1983年04月0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张勇。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杰诉被告高洋、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杰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杰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20元,合计495元,由原告杨杰负担。审 判 长  汪永江人民陪审员  王 军人民陪审员  朱田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晓琦?PAGE*ArabicDash?-2-??PAGE*ArabicDash?-1-?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