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4民初70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钟继雄诉程坤、杨福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继雄,程坤,杨福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4民初7026号原告:钟继雄,男,汉族,1974年12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XXX。被告:程坤,男,汉族,1968年5月24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XXX。被告:杨福川,男,汉族,1964年1月4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XXX。原告钟继雄诉被告程坤、杨福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钟继雄于2017年10月2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继雄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继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6元,由原告钟继雄负担。审判员 黄鹏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