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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11执5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邓福英、陈维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福英,陈维杉,陈建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11执55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邓福英,女,1979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被执行人:陈维杉,男,197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被执行人:陈建芝,女,1979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邓福英与被执行人陈维杉、陈建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211民初29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邓福英于2017年3月7日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维杉、陈建芝支付款项51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17年3月7日向被执行人陈维杉、陈建芝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告知书、执行决定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及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陈维杉、陈建芝未实际履行。2.本院自2017年3月9日起多次通过厦门市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司法查控系统及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陈维杉、陈建芝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权属情况、车辆权属情况、有价证券持有、支付宝等财产情况。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陈维杉、陈建芝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3.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作出查封裁定书,对被执行人陈维杉、陈建芝名下数个已开户、有少量存款的银行账户进行冻结。4.本院于2017年4月7日作出失信决定书,将被执行人陈维杉、陈建芝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5.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对被执行人陈维杉、陈建芝作出拘留决定书,因查无被执行人在厦住所无法实际拘留。6.本院于2017年9月29日将被执行人陈维杉、陈建芝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等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陈维杉、陈建芝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的财产线索。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庆东审判员  王志鹏审判员  黄庆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邱聪雅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