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02民初20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李志基与叶理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基,叶理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02民初2074号原告李志基,男,汉族,1976年8月6日出生,住信阳市平桥区。委托代理人李建基,男,汉族,1980年7月5日生,住信阳市平桥区,系原告李志基弟弟。被告叶理,男,汉族,1968年2月1日出生,住罗山县。原告李志基与被告叶理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志基自愿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志基自愿撤诉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志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志基承担。审 判 长 张金强审 判 员 程 艳人民陪审员 王保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蔡晓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