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8执异1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陈晓东王安娜与李雨庭刘刚其他案由案外人异议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安娜,刘刚,李雨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8执异143号案外人:陈晓东,男,汉族,1990年7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禹州市。申请执行人:王安娜,女,汉族,1980年11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被执行人:刘刚,男,汉族,1980年12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被执行人:李雨庭,女,汉族,1983年5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本院在办理申请执行人王安娜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刚、李雨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8月16日作出(2017)渝0108民初15255号民事裁定书和(2017)渝0108执保124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刘刚、李雨庭名下银行存款1,034,308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案外人陈晓东于2017年9月15日对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32号7幢27-8号的房产提出书面异议,要求解除查封。现案外人陈晓东自愿申请撤回异议。本院认为,案外人陈晓东向本院提出的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异议人陈晓东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红霞审判员 刘勇贵审判员 彭 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