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21民初27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陈仲明与芜湖通来萨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李志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仲明,芜湖通来萨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李志荣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1民初2765号原告:陈仲明,男,196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贤文,安徽汪贤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子文,安徽汪贤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芜湖通来萨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新芜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邹扬,总经理。被告:李志荣,男,1971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德兴市。原告陈仲明与被告芜湖通来萨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李志荣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陈仲明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李志荣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志荣的起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他人合法利益。该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仲明撤回对被告李志荣的起诉。审判员 李渝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董园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