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02民初36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吴志承、吴某林、陈渝飞与广安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安品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志承,吴某林,陈渝飞,广安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安品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02民初3688号原告:吴志承,男,生于1972年1月1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原告:吴某林,男,生于2006年1。法定代理人:吴志承,男,生于1972年1月1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原告:陈渝飞,男,生于1975年10月6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上述三原告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天强、葛斌,重庆森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安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建安中路117号。法定代表人:张开军,总经理。被告:广安品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凌云路237号2幢28号。法定代表人:卢奇灵,总经理。原告吴志承、吴某林、陈渝飞与被告广安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广安品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吴志承、吴某林、陈渝飞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志承、吴某林、陈渝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志承、吴某林、陈渝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634元,减半收取计2317元,由原告吴志承、吴某林、陈渝飞负担,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审判员 肖世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彬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