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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02民初36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吴志承、吴某林、陈渝飞与广安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安品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志承,吴某林,陈渝飞,广安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安品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02民初3688号原告:吴志承,男,生于1972年1月1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原告:吴某林,男,生于2006年1。法定代理人:吴志承,男,生于1972年1月1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原告:陈渝飞,男,生于1975年10月6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上述三原告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天强、葛斌,重庆森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安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建安中路117号。法定代表人:张开军,总经理。被告:广安品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凌云路237号2幢28号。法定代表人:卢奇灵,总经理。原告吴志承、吴某林、陈渝飞与被告广安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广安品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吴志承、吴某林、陈渝飞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志承、吴某林、陈渝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志承、吴某林、陈渝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634元,减半收取计2317元,由原告吴志承、吴某林、陈渝飞负担,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审判员  肖世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彬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