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4执7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许长荣与史翔、广东中运石化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长荣,史翔,广东中运石化有限公司,江门中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04执75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许长荣,男,汉族,1973年6月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被执行人:史翔(曾用名:史国平),男,汉族,1977年6月2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被执行人:广东中运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白石大道224号303室。法定代表人:区成旺。被执行人:江门中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白石大道224号303室。法定代表人:史翔。申请执行人许长荣与被执行人史翔、广东中运石化有限公司、江门中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704民初3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立案标的49754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财产范围包括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车辆)进行了调查。本院在诉讼保全时轮候查封史翔名下车牌号码为粤C×××××小型汽车1台,因无法实施扣押而未能处理。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变现的财产。本院还到江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情况,本院在诉讼保全时轮候查封史翔名下位于江门市蓬江区白石大道224号303室房屋1套及位于江门市蓬江区××大道××室房屋××套,轮候查封江门中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位于江门市蓬江区广场西路21号101室房屋1套、位于江门市××广场××路××室房屋××及江门市××广场××路××室房屋××套。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变现的不动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经书面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相关调查结果。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国盛审 判 员 张卫哲人民陪审员 叶秀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黄洁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