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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25司惩7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薛明超与翟艳艳离婚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艳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豫0225司惩708号被罚款人:翟艳艳,女,1988年9月24日生。本院在执行(2017)豫0225民初525号民事判决书薛明超诉翟艳艳离婚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翟艳艳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如下:对翟艳艳罚款2000元,限于收到本决定书后三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审判长  张永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芳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