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25司惩7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薛明超与翟艳艳离婚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艳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豫0225司惩708号被罚款人:翟艳艳,女,1988年9月24日生。本院在执行(2017)豫0225民初525号民事判决书薛明超诉翟艳艳离婚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翟艳艳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如下:对翟艳艳罚款2000元,限于收到本决定书后三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审判长 张永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芳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