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民初153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东莞市欧曼图印刷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刘世均、深圳市蓝鑫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欧曼图印刷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蓝鑫科科技有限公司,刘世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06民初15307号原告东莞市欧曼图印刷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常平镇卢屋村荔枝园工业区三联南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077881360L。法定代表人何艾军。委托代理人字文盛,云南云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一深圳市蓝鑫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大王山社区工业1路1号1318,统一信用代码91440300319339436N。法定代表人刘世均。被告二刘世均,男,汉族。上列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因被告拖欠其货款,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一支付原告货款469023元,滞纳金人民币46902.3元,从立案之日起至付清货款之日止逾期欠款利息(利息计算:以515925.3元为基数,从原告正式向法院起诉之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收利息);2、被告一和被告二对原告的货款以及滞纳金、利息承担连带的付款责任;3、诉讼费、担保费由被告一、二共同来承担。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认定被告欠原告货款469023元属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蓝鑫科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东莞市欧曼图印刷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货款469023元及违约金46902.3元;二、被告刘世均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东莞市欧曼图印刷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60元,由两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苑广玲人民陪审员 王先月人民陪审员 曾映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吴楚烁书 记 员 苟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