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02执4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冯树文、新乡市开发区金河室内装饰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树文,新乡市开发区金河室内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02执468号申请执行人冯树文,男,汉族,1976年10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辉县。被执行人新乡市开发区金河室内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华兰大道509号。法定代表人程金河。本院在执行冯树文与新乡市开发区金河室内装饰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沈志勇审判员 武军霞审判员 彭晓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闫勇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