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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0民初43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刘志文与陈守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文,陈守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0民初4393号原告:刘志文,男,汉族,1985年6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被告:陈守江,男,汉族,1967年9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原告刘志文与被告陈守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刘志文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志文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志文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志文负担。审判员  李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白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