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1021执2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樊计卯与张瑞哲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计卯,张瑞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21执230号申请执行人樊计卯,男,生于1953年7月13日,住洛南县。被执行人张瑞哲,男,生于1955年9月3日,住洛南县。申请执行人樊计卯与被执行人张瑞哲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作出(2017)陕1021民初1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樊计卯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88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7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瑞哲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其工资账户冻结后张瑞哲自觉履行了10000元,但对剩余案款拒不履行,故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张瑞哲所有的位于富达小区2号楼5单元三楼(西户)房屋一套,现正进行评估、鉴定,暂时难以执行,申请执行人樊计卯领取了10000元后自愿撤回执行申请,待评估结论出来后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樊计卯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平审判员 冀 明审判员 王文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宋小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