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502民初32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师某、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师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2民初3211号申请人:师某,女,197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博书苑D区。被申请人:张某,男,196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师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师某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张某的售房款380025元,原告诉称该款项已存入原房主吴春峰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号为62×××56的银行账户,要求冻结该账户存款,并已提供担保。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编号为AY2017010191的保函,为原告申请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师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吴春峰名下账号为62×××56的银行账户存款380025元。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师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李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李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