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2601民初25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陆贤科与骆瑞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贤科,骆瑞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601民初2569号原告:陆贤科,男,1978年5月24日生,壮族,云南省广南县人,高中文化,农村居民,现住广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加宁,云南诚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骆瑞勇,男,1980年5月11日,汉族,云南省西畴县人,大学文化,农村居民,现住文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文江,云南杨柏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陆贤科与被告骆瑞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陆贤科以待收集相关证据后再行起诉为由,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陆贤科的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贤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70元,减半收取计4885元,由原告陆贤科负担。审判员 陈 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加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