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601民初25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陆贤科与骆瑞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贤科,骆瑞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601民初2569号原告:陆贤科,男,1978年5月24日生,壮族,云南省广南县人,高中文化,农村居民,现住广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加宁,云南诚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骆瑞勇,男,1980年5月11日,汉族,云南省西畴县人,大学文化,农村居民,现住文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文江,云南杨柏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陆贤科与被告骆瑞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陆贤科以待收集相关证据后再行起诉为由,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陆贤科的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贤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70元,减半收取计4885元,由原告陆贤科负担。审判员 陈 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加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