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02财保2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李洪俭、翟聚良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洪俭,翟聚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02财保242号申请人:李洪俭,男,1964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址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委托代理人:李学朋(李洪俭之子),1989年12月9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申请人:翟聚良,男,1968年2月3日生,住址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申请人李洪俭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翟聚良驾驶的车牌号为冀F×××××重型半挂牵引车、冀D×××××重型普通半挂车予以查封,保全标的额为10万元。担保人河北博兴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以担保金额为10万元担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采取保全措施。审 判 员 张万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扈文海书 记 员 杨博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