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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25民特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李某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325民特5号申请人:李某,女,汉族,农民。申请人李某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李某称,郭长德(男,生于1950年4月16日)于2002年3月份离家出走后至今下落不明,我女儿多方打听寻找也不知去向,现已失踪15年之久,故请求人民法院宣告郭长德失踪。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郭长德,男,1950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为湖北省房县城关镇东街72号,系申请人李某的丈夫。郭长德于2002年3月份离家出走后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李某申请宣告郭长德失踪后,本院于2017年7月23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郭长德的公告。郭长德下落不明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郭长德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郭长德2002年3月份离家出走后至今下落不明已达15年之久,下落不明时间已满法律规定的2年。申请人李某申请宣告郭长德失踪后,本院于2017年7月23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郭长德的公告,三个月的公告期届满,郭长德仍无下落,符合宣告郭长德失踪的法定条件,故申请人李某的申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郭长德失踪。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薛莉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代 晓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