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21民初23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陈二娃与王祯元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二娃,王祯元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21民初2348号原告:陈二娃,农民。被告:王祯元,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二娃诉被告王祯元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二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二娃负担。审判员 马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