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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91民初13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张华根与张庆华、龚兰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华根,张庆华,龚兰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91民初1373号原告:张华根,男,汉族,1953年11月21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燕,江西思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庆华,男,汉族,1972年10月1日出生,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被告:龚兰子,女,汉族,1969年10月15日出生,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原告张华根诉被告张庆华、龚兰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立案。原告张华根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华根申请撤回起诉,合法有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华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15元,减半收取2257.5元,由原告张华根负担。审 判 长 杨 柳 桃人民陪审员 陈 小 莉人民陪审员 上官小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少 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