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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民初113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曹爱春与郭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爱春,郭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11316号原告:曹爱春,男,1979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宁市,被告:郭祎,女,196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原告曹爱春诉被告郭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2017年10月11日,原告曹爱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曹爱春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38元,减半收取为119元(原告曹爱春已预交),由原告曹爱春负担。审判长  陈伟基审判员  何明伟审判员  石 慧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甄玉婷罗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