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5执29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张庭凤、安徽省交通集团滁州汽运有限公司定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庭凤,安徽省交通集团滁州汽运有限公司定远分公司,李楷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2935号申请执行人:张庭凤,女,1965年7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安徽省交通集团滁州汽运有限公司定远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定城东门(双15),组织机构代码85282222-3。主要负责人:毛克红,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李楷朋,男,1978年8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在执行张庭凤与安徽省交通集团滁州汽运有限公司定远分公司、李楷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安徽省交通集团滁州汽运有限公司定远分公司、李楷朋的存款1958.18元或其他等额财产,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汇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季红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