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5民初13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张策诉贠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策,贠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5民初1320号原告:张策,男,汉族,1984年8月20日出生,农民。被告:贠博,男,汉族,1977年3月14日出生,居民。本院在审理张策与贠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策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35元,减半收取3867.5元,由原告张策负担。审判员 张党库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