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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5民初13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张策诉贠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策,贠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5民初1320号原告:张策,男,汉族,1984年8月20日出生,农民。被告:贠博,男,汉族,1977年3月14日出生,居民。本院在审理张策与贠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策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35元,减半收取3867.5元,由原告张策负担。审判员  张党库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