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民催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上海市宝山区凯龙建材经营部公示催告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市宝山区凯龙建材经营部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5民催18号申请人上海市宝山区凯龙建材经营部,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沪太路2019弄58号市场内-20。经营者张彬彬,男,汉族,1981年12月20日出生,住址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山亭镇西前村田头****号。申请人上海市宝山区凯龙建材经营部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8月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届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且申请人向本院申请作出除权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据号码为5030005120054828,出票日期为2017年1月20日,汇票到期日为2017年7月20日,票面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出票人为上海嘉实(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上海泉檀建材有限公司,背书人为上海泉檀建材有限公司、上海嘉实(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市宝山区建平木材经营部、上海市宝山区凯龙建材经营部,持票人为上海市宝山区凯龙建材经营部,付款行、承兑行均为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上海市宝山区凯龙建材经营部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上海市宝山区凯龙建材经营部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金标审 判 员 杨俊华人民陪审员 王新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徐正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