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1民初97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齐某与夏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某,夏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1民初9758号原告:齐某,男,1978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被告:夏某,女,1976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原告齐某与被告夏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30日立案。原告齐某于2017年10月30日向本院撤回起诉,并明确表示不再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齐某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袁冠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张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