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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81执异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李荟、黄强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荟,黄强,刘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81执异13号异议人李荟,女。申请执行人黄强。被执行人刘福平。本院在执行(2016)赣0781民初2663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于2017年8月15日作出(2017)赣0781执127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刘福平所有的位于瑞金市锦绣东方3-60a的房屋一套(房产证号为:××号)以及位于瑞金市象湖镇冯屋岗4#403号的房屋一套(房产证号为:××号)。异议人李荟对法院拍卖行为提出执行异议,认为该房屋系其共同共有产权的房屋,而被执行人刘福平向申请执行人黄强的借款400000元系个人债务,拍卖房屋侵害了异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应解除对异议人拥有共有产权、位于瑞金市锦绣东方3-60a住房(房产证号:13000032-××9)的查封、拍卖措施。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依法受理案外人的执行异议,在处理过程中,异议人李荟以申请执行人黄强与被执行人刘福平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9月29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李荟自愿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异议人李荟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皓平审判员  刘德泉审判员  廖晓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钟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