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81执17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刘国雄诉刘良新、彭迎春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国雄,刘良新,彭迎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81执1780号申请执行人刘国雄.被执行人刘良新。被执行人彭迎春。申请执行人刘国雄与被执行人刘良新、彭迎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湘0181民初78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执行人刘良新、彭迎春偿还申请执行人刘国雄借款523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开展执行工作如下:1、本院以司法专邮的方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2、经向房管、土地部门查询,查到被执行人刘良新有房屋三套,但均在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支行有抵押贷款共计1200余万元,被执行人彭迎春名下无房产信息。且此案标的过小,不便处理房产;3、经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查到被执行人刘良新、彭迎春均有车辆,但车辆下落不明,无法找到;4、本院已查询被执行人工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刘良新开设有湖南格思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浏阳市顺电电器销售有限公司、浏阳市集里惠尔地板销售部,经查均是为投标设立的空头公司,并无经营实体仅未注销;6、本院已查询被执行人刘良新、彭迎春的银行帐号,其帐户无可供执行的存款;7、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刘良新、彭迎春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向其下达了限制高消费令;8、本院已作出拘留决定书,可适时对被执行人采取司法拘留强制措施。9、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并听取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得到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我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后,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案件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依法终结。据此,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维代理审判员 罗 勇代理审判员 陈南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黄思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