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13刑初5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倪生福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生福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213刑初506号被告人倪生福,男,198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庄河市。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以金检公诉刑诉(2017)5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倪生福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邹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倪生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27日16时许,被告人倪生福至被害人张某居住的位于大连市XX区XX街道XX村X屯XX号1-1-1的民房,用砖头砸开门锁进入张某家中,在行窃过程中被张某发现并被张某及附近两位群众制服后报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倪生福入室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倪生福系未遂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倪生福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倪生福拘役二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倪生福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27日16时许,被告人倪生福至被害人张某居住的位于XX市XX区XX街道XX村X屯XX号1-1-1的民房,用砖头砸开门锁进入张某家中,在行窃过程中被张某发现并被张某及附近两位群众制服后报案。本院认为,被告人倪生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倪生福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倪生福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倪生福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通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洋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