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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执保1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西安亚辉汽车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叶卫军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亚辉汽车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叶卫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保163号申请执行人西安亚辉汽车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谢伟。被执行人叶卫军,男,1971年7月19日生。申请执行人西安亚辉汽车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叶卫军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西安亚辉汽车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叶卫军个人财产。本院遂作出(2017)陕0113民初10021号民事裁定书并移交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叶卫军在西安三修堂置业有限公司25%的股权。申请人西安亚辉汽车客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保全陕A5T2**奔驰轿车,因未在被执行人叶卫军名下故无法采取查封保全措施。保全措施部分采取完毕,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13执保163号案部分保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奕鹏代理审判员  张 哲代理审判员  侯鑫鑫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