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04执保3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自贡胜达油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洛阳中重发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自贡胜达油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洛阳中重发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04执保324号申请人:自贡胜达油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廖大庆。被申请人:洛阳中重发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春民,董事长。本院受理自贡胜达油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洛阳中重发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自贡胜达油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洛阳中重发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价值70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自贡胜达油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川C488**丰田牌汽车作为担保。本院作出(2017)川0304民初196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洛阳中重发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70万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申请人自贡胜达油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川C488**丰田牌汽车一辆。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 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晓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