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02刑初2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王杰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p t ” > 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1102刑初279号公诉机关吕梁市离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杰,男,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现住山西省柳林县。2017年6月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离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7月13日经本院批准被离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检察院以离检刑刑诉(2017)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杰盗窃罪,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吕梁市离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建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1、2017年6月2日21时许,被告人王杰窜至离石区凤山底三巷刘艳梅家盗窃现金120元。2、2017年6月3日凌晨,被告人王杰窜至离石凤山底三巷秦玲丽家盗窃现金1300元,一部苹果手机5S,两张银行卡及部分化妆品,经鉴定被盗苹果手机价值为1220元。3、2017年6月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王杰窜至离石区凤山三巷秦玲丽家院内,趁受害人上厕所之际,盗窃了其放在家中床上包内的半盒芙蓉王香烟。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杰多次入户盗窃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请依法判决。并提供:1、被告人王杰的供述;2、受害人秦玲丽的陈述;3、证人王某的证言;4、报案材料、扣押发还清单、归案情况说明、户籍信息等书证;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等证据。被告人王杰对起诉书指控的第一宗事实提出有异议,称其是捡的包,捡到后,包内有现金百十元及化妆品和耳机,其只拿现金后把包扔到附近厕所,其没有盗窃。经审理查明,1、2017年6月3日凌晨,被告人王杰窜至离石凤山底三巷秦玲丽家盗窃现金1300元,一部苹果手机5S,两张银行卡及部分化妆品,经鉴定被盗苹果手机价值为1220元。2、2017年6月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王杰窜至离石区凤山三巷秦玲丽家院内,趁受害人上厕所之际,盗窃了其放在家中床上包内的半盒芙蓉王香烟。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也无异议,且有:1、被告人王杰的供述;2、受害人秦玲丽的陈述;3、证人王某的证言;4、报案材料、扣押发还清单、归案情况说明、户籍信息等书证;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并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起诉书指控的第一宗事实。经查,被告人王杰从侦查到审判供述一致,称其没有实施盗窃,包是他是捡的。受害人刘艳梅失窃是事实,但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该盗窃是被告人王杰所为,故公诉机关关于该事实的指控,从疑罪从无原则出发,不能成立。其余两宗事实被告人王杰五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其家属积极退赔受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叁仟元。(刑期从判决书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王杰的刑期从2017年6月9日起至2017年2月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杨明霞人民陪审员李美琴人民陪审员李文英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崔溢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