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502执10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XX云与廖安顺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云,廖安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502执1045号申请执行人:XX云,男,1968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宁县。被执行人:廖安顺,男,196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天水市秦州区。本院在执行XX云与廖安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廖安顺在天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廖安顺在天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账户的存款394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进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于志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