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民终25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承德晨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西继迅达(许昌)电梯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承德晨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西继迅达(许昌)电梯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民终25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承德晨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隆化县隆化镇盛祥苑*座商业**号。法定代表人:李天浩,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金明,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隆化分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继迅达(许昌)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延安路南段。法定代表人:刘金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邢丁方,女,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杰,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审被告):承德晨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继迅达(许昌)电梯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魏都区人民法院(2017)豫1002民初34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承德晨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请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承德晨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也是其依法行使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承德晨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410元减半收取2205元由上诉人承德晨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秋霞审判员 信宏敏审判员 谢新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向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