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2执6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马明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明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7)陕0322执610号申请执行人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陕西省凤翔县。法定代表人王波峰,任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马明强,男,住陕西省凤翔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322民初686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马明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该案件执行标的25800元,案件受理费637元,执行费3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322民初6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侯永���审 判 员 杨 文 博代理审判员 赵 五 一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马 小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