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04民特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颜美莲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颜美莲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204民特8号申请人:颜美莲,女,194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申请人颜美莲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颜美莲称,申请人与下落不明人陶莎系母子关系,××,2015年2月其在老家衡东石湾镇走失,至今下落不明。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陶莎,男,1964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株洲市石峰区报亭二村20栋204号,系申请人颜美莲的儿子。陶莎自1983年开始患有精神病,于2015年2月在老家衡东县石湾镇导子坪村走失,至今未归,下落不明。申请人颜美莲申请宣告陶莎失踪后,本院于2017年7月23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陶莎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陶莎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其失踪。本案下落不明人陶莎自2015年2月走失后,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寻找仍下落不明,申请人作为其母亲申请宣告其失踪,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另据法律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据此,对于申请人请求判决指定其未失踪人陶莎财产代管人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陶莎失踪;二、指定颜美莲为失踪人陶莎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尹 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蒋中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