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4执179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周凤琴与代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凤琴,代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八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4执1790-2号申请执行人:周凤琴,女,汉族,1959年7月15日出生,住正阳县。被执行人:代磊,男,汉族,1979年1月26日出生,住正阳县。本院执行周凤琴与代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正阳县人民法院(2017)豫1724民初16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隗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