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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4执179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周凤琴与代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凤琴,代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八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4执1790-2号申请执行人:周凤琴,女,汉族,1959年7月15日出生,住正阳县。被执行人:代磊,男,汉族,1979年1月26日出生,住正阳县。本院执行周凤琴与代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正阳县人民法院(2017)豫1724民初16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隗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