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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行终3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徐清华、龙口市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清华,龙口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6行终35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清华,女,1959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龙口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龙口市国土资源局,住山东省龙口市港城大道364号。法定代表人韩茂志,局长。委托代理人周吉祥,男,系被上诉人的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宗晓,山东翔宇韶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徐清华因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2017)鲁0681行初3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清华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徐清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徐清华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徐清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纪晓静审判员  吴继辉审判员  王莉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祎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