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2财保1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焦作市蓝焰经贸有限公司、博爱县兴发记锅厂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焦作市蓝焰经贸有限公司,博爱县兴发记锅厂,郜来兴,郜来旺,郜来法,郜来达,郜来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2财保153号申请人:焦作市蓝焰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西路田涧村委会办公楼上。法定代表人:王文峰,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利害,河南公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博爱县兴发记锅厂,住所地博爱县柏山镇倒槐树村。经营者:郜来达被申请人:郜来兴,男,195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博爱县。被申请人:郜来旺,196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博爱县。被申请人:郜来法,男,196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博爱县。被申请人:郜来达,男,196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博爱县。被申请人:郜来记,男,1973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博爱县。申请人焦作市蓝焰经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六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存款900000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申请人在其公司投保的诉前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为13207053900312361716,责任限额为900000元)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被申请人博爱县兴发记锅厂、郜来兴、郜来旺、郜来发、郜来达、郜来记在金融机构存款900000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扣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冻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焦作市蓝焰经贸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瑞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侯园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