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3执23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咏、武汉起信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咏,武汉起信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3执2320号申请执行人李咏,女,199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北省浠水县,被执行人武汉起信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SOHO城(一期)第2幢7层6号。法定代表人宋巍,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李咏依据武汉市江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江劳人仲裁字(2017)第0248-5号仲裁裁决书,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武汉起信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李咏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12022.36元并承担执行费。本院已依法受理李咏的执行申请。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武汉起信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已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依法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汉市江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江劳人仲裁字(2017)第0248-5号仲裁裁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邓 军人民陪审员 方 毅人民陪审员 郭家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晓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