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刑终4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王远林交通肇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远林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刑终457号原公诉机关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远林,男,汉族,1976年6月3日出生于安徽省亳州市,文盲,农民,住亳州市谯城区。2008年4月1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2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亳州市看守所。辩护人高闪,亳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远林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7年8月8日作出(2017)皖1602刑初421号刑事判决,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王远林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宣判后,王远林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依法宣告其无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亳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磊、马潇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王远林及其辩护人高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7)皖1602刑初421号刑事判决;二、发回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长坤审判员 罗 炜审判员 杜 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皓源葛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