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民辖终15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谢豪杰诉上海振晟纺织品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谢豪杰,上海振晟纺织品有限公司,黄振伟
案由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辖终15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谢豪杰,男,1977年5月25日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振晟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泗宝路88号1305室。法定代表人:许崇霞,执行董事。原审第三人:黄振伟,男,1980年2月24日生,汉族,住辽宁省海城市。上诉人谢豪杰因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7民初1319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谢豪杰上诉称,本案系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并非一般意义上的侵权责任纠纷。故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据此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侵权结果发生地在上海市松江区,属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平代理审判员 郑康瑜审 判 员 李 弘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顾俊珺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