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78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高秀梅与郭常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秀梅,郭常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7857号申请执行人:高秀梅,女,汉族,现住陕西省榆林市米脂县。申请执行人:郭常胜,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旗。本院在执行高秀梅与郭常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627民初24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鹏程审 判 员 :屈鹏飞代理审判员 :高莉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晓 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