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591执39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卢佳秋、王英与苏州联发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佳秋,王英,苏州联发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91执3957号申请执行人:卢佳秋,男,1962年8月24日生,汉族,住苏州市沧浪区。申请执行人:王英,女,1964年9月27日生,汉族,住苏州市沧浪区。被执行人:苏州联发房地产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3775505-X,住所地苏州市东环路328号东环大厦。法定代表人:沙朝晖,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卢佳秋、王英与被执行人苏州联发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7)苏0591民初46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苏州联发房地产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苏州联发房地产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4715.00元。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黄延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 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