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22财保1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漆亚兵与王中勤申请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漆亚兵,王中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22财保130号申请人:漆亚兵,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符晓京,宣汉县蒲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王中勤,男,汉族。申请人漆亚兵与被申请人王中勤申请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漆亚兵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中勤在银行的存款2050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漆亚兵以案外人施伍梅所有的川S**号东风标致牌小型轿车一辆为该申请提供财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漆亚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王中勤在银行的存款2050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二、对案外人施伍梅所有的川S**东风标致牌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间,该车辆交案外人施伍梅保管,但不得变卖、抵押、毁损。查封期限二年;案件申请费1520.00元,申请人漆亚兵已预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丁 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弋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