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983执21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江西高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高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某,况某,卢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3执2175号申请执行人江西高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安市。法定代表人李某,理事长。被执行人陈某,男,汉族,高安人,住高安市。被执行人况某,女,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被执行人卢某某,女,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申请执行人江西高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某、况某、卢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983民初25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陈某、况某、卢某某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陈某、况某、卢某某银行存款计人民币920000元整(含本金、利息、执行费)或查封、提取其价值相等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小林审判员  朱 建审判员  丁 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丽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