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民初186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吴继栋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九龙坡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继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九龙坡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18683号原告:吴继栋,男,198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卢湾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华闻轶,上海市东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一樑,上海市东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九龙坡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负责人:邓卢忠。委托诉讼代理人:匡超萍,上海百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继栋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九龙坡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吴 琦审 判 员 茅建中人民陪审员 叶菊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施佳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