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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03民初21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刘雄与罗琼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雄,罗琼泉,平江县福源劳务有限公司,湖南路桥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03民初2108号原告:刘雄,男,汉族。被告:罗琼泉,男,汉族。被告:平江县福源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平江县南江镇罗洞村536号。法定代表人:罗浪泉,该公司经理。被告:湖南路桥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南路239号。法定代表人:马捷,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109号华创国际广场3号楼14-19楼。负责人:孙朝,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雄与被告罗琼泉、平江县福源劳务有限公司、湖南路桥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雄于2017年10月24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雄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刘雄负担。审判员  朱金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鄢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