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03执619号之四十三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纪孝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帅恒芳,纪孝兵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03执619号之四十三申请人:帅恒芳。被执行人:纪孝兵。关于帅恒芳申请执行生民权、健康权、身体权一案,本院于2017年07月14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纪孝兵在中国民生银行50×××8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18.08元,现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纪孝兵在中国民生银行50×××8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18.08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桂其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