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3执11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吴定源与王宏端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定源,王宏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3执1159号申请执行人吴定源。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艺青。被执行人王宏端,男。吴定源与王宏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303民初78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共计人民币2841726元,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宏端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范远雄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华审判员 刘春馥审判员 刘裕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俊 来自: